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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運輸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3月24日
                                                                    福建省運輸管理局文件
                                                                     閩運管道客〔2010〕3號  

                                                                    福建省運輸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
                                                                    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局)、漳州開發區運輸管理處:
                                                                         為做好我省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現將《福建省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貫徹意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主題詞:道客  延續經營  實施意見  通知
                                                                      抄送: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運輸管理局                             2010年2月12日印發
                                                                     
                                                                     
                                                                    福建省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
                                                                    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為做好我省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和《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試行)。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出行需求為出發點,加快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大力發展農村客運,扶持企業做大做強,全面提升道路客運業綜合競爭力和公共服務能力,為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運輸保障。
                                                                         二、目標要求
                                                                         以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重新許可為契機,進一步規范道路客運市場秩序,努力破解道路客運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加快運力結構調整和推進優化企業經營組織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建立和完善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的道路客運市場機制。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對象和時限
                                                                    道路客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經營權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60日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二)申請
                                                                         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按客運經營權的經營范圍,由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延續經營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填寫“延續經營申請表”并附有關材料,按規定的時限報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填寫“延續經營申請表”和報送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諾如存在虛假信息,愿承擔行政許可被撤銷等法律責任。
                                                                       (四)受理、審核與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對道路客運經營權期限屆滿延續經營的申請予以受理,并提出審核意見。在做出許可之前,應將申請延續經營的事項和審核意見,在門戶網站或辦公場所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以印發文件方式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配發新的《道路運輸證》、《道路客運標志牌》和《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明》;不予許可的,收回其客運經營權,并注銷其相應牌證。
                                                                    延續經營行政許可工作中的受理、初審、審核等具體工作是否委托下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以及經營者如何申報,應隨附的有關材料等具體事項,由相關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明確。原則上隨附材料應包括有關企業、駕乘人員、車輛的營運資格證明等,以便負責受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照“延續經營申請表”進行初審。
                                                                        四、政策規定
                                                                      (一)不予許可的規定
                                                                        道路客運經營者或客運班線、營運客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應的客運經營權不予延續經營:
                                                                        1. 逾期提出延續經營申請的。
                                                                        2. 道路客運經營者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的條件或第45條有關“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條件的。
                                                                        3. 屬于違反《福建省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應當收回到期的客運經營權的。
                                                                        4. 經營期間,道路客運經營者或客運班線、營運客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期間因車輛調整、更新,車號發生變化的,或者在換發、遺失補牌時線路牌號發生變化的,應合并計算):
                                                                       (1)經營期間(2008年以來),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負同責(含同責)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2)經營期間(2008年以來),發生超員50%及以上嚴重違法行為的;
                                                                       (3)經營期間,發生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未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
                                                                       (4)經營期間,因企業管理原因,導致違反《信訪條例》規定,發生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多次纏訪或過激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其客運經營權的其他情形。
                                                                       (二)予以許可的條件及分類
                                                                        除上述五種情形不予許可其延續經營外,許可其延續經營的客運經營權按下面列舉的不同的經營模式予以不同的經營期限。
                                                                        1. 實行公司化經營模式的,許可其5-6年的延續經營權:
                                                                       (1)企業全額出資購車,且由企業直接經營的(即公車公營),許可其6年的延續經營權;
                                                                       (2)企業未全額出資購車但絕對控股,且由企業直接經營的(即絕對控股公營),許可其5年的延續經營權。
                                                                        2. 實行承包經營模式的,許可其3-4年的延續經營:
                                                                       (1)企業全額出資購車,實行承包經營的(即公車承包),許可其4年的延續經營權;
                                                                       (2)企業未全額出資購車但絕對控股,實行承包經營的(即絕對控股承包),許可其3年的延續經營權。
                                                                        3. 實行其他經營模式的,如采取預收車輛折舊費、收取承包期結束后不返還的保證金、風險金、抵押金等方式購車,實行承包經營的(即企業實際未出資購車,或企業實際出資額未達到絕對控股,屬變相掛靠經營的),予以2年的延期整改。
                                                                    整改期間,企業通過出資回購、資產重組、股份制改造、聯合、參股等方式,達到公司化經營或公車承包、絕對控股承包的要求后,原許可機關再采取適當方式實行許可。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延續經營,收回其客運經營權,并注銷其相應牌證。
                                                                       (三)不予許可其延續經營的處置規定
                                                                        不予許可其延續經營和予以2年延期整改但期限結束未整改到位的客運經營權,在考慮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需要重新投放運力的,以經營權招投標為主要方式實施許可。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從2010年起,我省道路客運經營權將陸續到期。申請延續的客運經營權量大、面廣,同時涉及地區之間、企業之間及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等多重利益關系,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政策性強、任務重。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做好延續經營的受理、審核和許可工作,確保此項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積極宣傳引導,創造良好氛圍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組織轄區道路客運企業及從業人員認真學習有關道路客運管理的法律法規,特別是經營期限屆滿道路客運經營權延續許可的相關規定,堅決破除客運經營權“終身制”、“車主”擁有客運經營權等錯誤觀念。同時,積極宣傳“國家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的理念。通過廣泛深入的學習宣傳,為做好延續經營許可工作、推動公司化經營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三)堅持循序漸進,把握發展與穩定并重
                                                                    延續經營許可工作直接涉及道路客運企業及廣大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要綜合考慮我省道路客運發展的歷史情況、目前存在的實際困難、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按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切實保護企業、經營者、廣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密切關注新情況、新問題,將各種可能出現的矛盾及時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行業穩定,保障延續經營許可工作順利進行。
                                                                      (四)鼓勵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為積極應對高速鐵路開通的影響、實施成品油價格和費稅改革的新情況,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各道路客運企業應當認真做好客運班線結構調整工作。經營期間,由二家以上企業聯合提出客運班線整合方案,且企業全額出資購車、實行公車公營的,經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可許可其6年的延續經營權。
                                                                      (五)加大監管力度,暢通信息渠道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先許可并簡化手續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認真做好延續經營的受理、審批等行政許可工作。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的原則,如實提交延續經營的申請材料,并對其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
                                                                      (六)嚴格工作紀律,嚴肅查處造假行為
                                                                    對申報材料不符合事實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經濟損失自行負責。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將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對于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將撤銷行政許可,收回相應的客運經營權,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延續經營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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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布 人:運務部
                                                                        發布時間:2010/3/24
                                                                        此新聞已被瀏覽 1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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